我們的神乃是烈火 之四

神的愛是聖潔的愛,絕不包容罪惡;祂的烈火既在歷史中煉淨屬祂的子民,也必在永恆中審判一切抵擋祂的權勢。

「火湖中的火」— 公義與審判

在探討了象徵神同在與守護的「火柱」,以及象徵神淬煉與淨化的「煉金人之火」後,我們來到聖經中「火」最令人敬畏的意象——那彰顯神絕對公義與終極審判的「火湖之火」。這火並非與前兩者割裂,而是完整揭示了那位烈火之神聖潔屬性的另一面:祂恨惡罪惡,絕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瑪拉基書4:1發出劃破長空的嚴峻宣告:“萬軍之耶和華說:‘那日臨近,勢如燒著的火爐,凡狂傲的和行惡的必如碎秸,在那日必被燒盡,根本枝條一無存留。’” 這裡的「火」,是神對一切頑梗悖逆之罪的終極清算。先知哈巴谷亦為此作證:神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不看奸惡(哈1:13)。這審判之火在《啟示錄》中達到最終的顯現:「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啟20:14-15)這幅圖景令人戰兢,卻鄭重地提醒我們一個不可或缺的真理:神的愛是聖潔的愛,絕不包容罪惡;祂的烈火既在歷史中煉淨屬祂的子民,也必在永恆中審判一切抵擋祂的權勢。

然而,我們必須謹慎,不可將神的審判簡化為冷酷的毀滅。聖經啟示的審判,其核心目的往往在於挽回與重建。審判之火,實則是神向墮落世界發出的、最迫切的悔改呼召。彼得後書3:9強調:“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神的審判總是與憐憫交織——正如在舊約,所多瑪和蛾摩拉被火毀滅(創世記19:24),但羅得一家因信得救;在新約,耶穌用“地獄的火”警告人遠離罪惡(馬太福音5:22),卻同時在十字架上開闢了免去這刑罰的活路。甚至對信徒的審判,也浸潤著恩典的包裹。保羅在哥林多前書3:15描述,人的工程若被燒毁,他本人“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審判在此顯出區辨與潔淨的功能,而非單單的刑罰。這平衡的聖經視角,使我們對神的烈火存敬畏之心,卻不陷於絕望,因為在審判的彼岸,始終連接著神救贖的應許。

作為聖經的終末篇章《啟示錄》,其終極審判的一幕令人影響深刻,充滿敬畏。而與之相連的就是「火湖中,不滅的烈火」。根據約翰的敘事,這審判將在「主的日子」,隨著基督的再來而完全顯明。其目的不僅在於懲罰,更在於徹底根除罪惡與死亡的權勢,甚至那迷惑人的魔鬼也最終被扔入火湖(啟20:10)。這是一場對舊秩序的終結性審判,隨之而來的,是先知以賽亞所預言、使徒約翰所見證的「新天新地」,那裡有義居住其中(賽65:17,啟21:1)。

於是,我們面對兩個深刻的問題:這「不滅的烈火」是純粹焚毀滅盡之火嗎?那「新天新地」是神將萬有歸零後的重新創造嗎?聖經並未給予我們過於具體的圖像化描述,但透過對神一貫作為的類比,我們可以獲得重要的啟發。相較於神曾用大洪水審判世界,祂更藉著挪亞一家保存了生命的延續與更新的起點(創6-9章)。那麼,這末後的「火」更可能如同先知瑪拉基所形容的,是那「如煉金之人的火」(瑪3:2)。這暗示著,終末的審判之火帶有強烈的「煉淨」與「更新」特性。它並非為了毀滅受造界本身,而是為了焚燒、消化一切與神聖潔旨意相悖的罪惡、腐朽與不義。當這潔淨的工作完成後,「先前的天地」——即那被罪玷污、受死轄制的舊秩序——便「過去了」,一個得著徹底更新、恢復了神原初美好心意的「新天新地」便呈現出來。這不是無中生有的再創造,而是受造之物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之時(參羅8:19-21)。

因此,這關乎終末審判的真理,強有力地挑戰著我們今日的信仰生命。它呼籲我們進行雙重的反思。希伯來書10:31的警告響徹耳畔:“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這督促我們在個人層面,需要每日藉著神的話語與聖靈的光照省察自己,謙卑悔改,讓神真理與聖潔的火焰燒盡我們生命中的雜質與過犯。正如約翰一書1:9所應許:“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同時,在群體與使命層面,這審判的緊迫感應激勵我們火熱地傳揚那免去神忿怒的福音。因為“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我們傳福音,不僅是分享永生的福樂,也是在發出逃離那將要來之烈火的懇切呼籲。最終,審判之火不是故事的終點,而是神嶄新創造的序曲。在《啟示錄》21:1-4所描繪的新耶路撒冷,不再有死亡、悲哀、哭號、疼痛,因為先前的事都過去了——火的審判與潔淨之功已經完成。

結語

綜觀聖經,從引領保護的「火柱」,到鍛造生命的「煉金之火」,再到彰顯公義的「審判之火」,「火」的意象全方位地向我們啟示了一位全備、整全的神。祂是烈火,威嚴可畏,不容罪惡;祂亦是愛,在審判中留有恩慈,在烈怒中懷有憐憫。這三重火焰,最終匯聚並聚焦於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在各各他山上,神的公義之火(對罪的審判)與神的慈愛之火(對罪人的拯救)在基督的捨身中相遇並得著滿足。祂親身擔當了那本應臨到我們的「審判之火」,使一切信靠祂的人,“不被定罪,反得永生”(約3:18, 36)。因此,今日信徒對這「烈火之神」的回應,理當是豐滿而平衡的:在人生的旅途中,感恩祂如火柱般的引導與守護;在生命的試煉中,順服並擁抱祂如煉金之火般的塑造與潔淨;在面對罪惡與永恆的選擇時,敬畏祂那審判不義的烈火,並火熱地投身於拯救靈魂的事工之中。願我們都如以利亞在迦密山上所禱告的,成為見證「降火之神」大能的人群(王上18:38-39),讓這聖火點燃我們的生命,活出信、望、愛。

正如羅馬書12:11所勸勉的:“殷勤不可懶惰。要心裡火熱,常常服侍主。”親愛的弟兄姊妹,願神的烈火在我們中間真實地燃燒——不是毀滅之火,而是煉淨、挑旺與見證之火。行文至此,在未來的日子里,我們還將繼續探索這烈火如何照亮更深的奧秘:例如,火在個人靈命中的角色,或它在教會歷史中的彰顯。今天你可以思考:在今日的世界中,我們如何讓這聖火挑旺,去愛那些身處黑暗的人?

後記審判之火的邊界性與針對性

在默想神審判之火的嚴峻時,舊約中的兩處記載特別為我們揭示了這火焰的重要特質:邊界性針對性。這有助於我們更準確地理解神的審判,避免將其想像為一種漫無邊際、失控的毀滅力量。

首先,是邊界性。最鮮明的例子莫過於民數記11:1-3的記載。當以色列百姓在曠野發怨言,惹動神的怒氣時,“耶和華的火便在他們中間焚燒,直燒到營的邊界。” 請注意,這火是“直燒到營的邊界”。神的審判之火有其精準的範圍,它執行公義的懲戒,卻並未無差別地吞噬一切。更關鍵的是,當百姓向摩西哀求,摩西祈求耶和華後,“火就熄了”。這表明神的審判之火在執行其公義目的的同時,其燃燒與止息完全在神主權的掌控之下,也回應於人的悔改與代求。它並非一經點燃就無法止息的“野火”,而是有神聖界限與目的的行動。

其次,是針對性。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毀滅(創世記19章)是經典案例。那從天而降的硫磺與火,其針對的對象是那兩座城裡“罪惡甚重,聲聞於我”的居民(創18:20)。這審判極其嚴厲徹底,但其針對性同樣明確:它是針對特定的、惡貫滿盈的罪惡群體。與此同時,這針對性的審判中仍存在區辨:義人羅得及其一家(儘管不完全)因亞伯拉罕的代求與神的憐憫而被帶領離開,免於毀滅。天使對羅得說:“毀滅這地方,因為其中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創19:13),這清楚說明了審判的緣由與對象。這火不是盲目落下,而是有明確道德指向的。

將這兩點與“火湖”的終極審判聯繫起來,我們可以獲得更深的安慰與敬畏。神的終末審判,同樣具有邊界性——它只針對罪惡、死亡與魔鬼本身及其追隨者,而非無辜的受造界;它也具有絕對精準的針對性——依據的是生命冊的記錄(啟20:12, 15),即每個人與神關係的終極真相。這啟示我們,神的審判絕非不公義的泛濫暴怒,而是有原則、有界限、有特定目標的公義執行。這既讓我們對罪的後果感到無比嚴肅,也讓我們對那位掌管烈火、在審判中仍存留恩典與拯救可能的神,生出更深的敬畏與信靠。祂是公義的法官,也是滿有憐憫的救主,這兩者在那作為“挽回祭”的基督裡,毫無矛盾地融為一體。

Andy 26-01

電子郵件:dduck41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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