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聖經中少有書卷如《雅各書》這般備受爭議。無論是其作者身分、寫作年代、受信對象,還是其正典地位與內在一致性,歷來皆引發討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爭論,莫過於第二章21節所引發的詮釋問題——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核心。
一、雅各書2:21引發的爭論
雅各書2:21節寫道:「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因行為稱義」?這一表述,乍看似乎與創世記15:6中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啟示有所出入。對此,學者們大致發展出三類觀點::(1)批評雅各「因行為稱義」的立場;(2)試圖緩和「因行為稱義」與「因信稱義」之間的張力;(3)尋求兩者之間的調和或綜合理解。
第一種觀點的代表人物,當屬馬丁路德。馬丁路德對雅各書的質疑是眾所週知的,他甚至稱雅各書是一卷「正正像禾草一般的書信」。路得對雅各書有這樣尖刻的評價是有原因的,因爲他認為:與新約中包括福音書、約翰一書、羅馬書、以弗所書等彰顯基督、表明救恩的一众書卷比較起來,雅各書可謂沒有福音成分。他批評道:「雅各書只有兩處地方論及基督;雅各書太過看重神的律法;雅各書反對那些有信心而沒有行為的人,這與保羅及其他經文針鋒相對,背道而馳,簡直就是強解經文」。然而,筆者難以認同路得的觀點。一言概之,路得對《雅各書》的偏見讓他的批評過了頭。
第二種觀點是學者源於學者試圖緩解雅各「因行為稱義」與保羅「因信稱義」之間的對立。值得注意的是,《雅各書》的成書時間(約主後45–48年)很可能遠早於《羅馬書》(約主後57年)。即便採納《雅各書》較晚成書(約主後62年)的觀點,也難以從文本中看出雅各與保羅在「稱義」主題上互相針對的跡象。
回到學者試圖緩和兩者張力的努力上:其中一種方式,是試圖區分雅各所說的「行為」(希臘文 erga)與保羅所排除的「行為」在內涵上的不同。有學者指出,保羅所排除的是那些以「律法行為」作為稱義依據的行為,特別是指舊約的禮儀條例,或任何出於「律法精神」的行為;而雅各所要求的「行為」,則是指行善、實踐愛之律法的行動。
不得不承認,行為確有不同的面向,但以此區分在此處卻難以成立。從保羅在羅馬書4:1–5及9:10–11的論述可知,他所排除的並非某類特定行為,而是一切出於人的工作。因此,我們可以肯定,保羅與雅各對「行為」的基本理解是相似的——即任何服從神、事奉神之舉。由此看來,這種緩和解釋的路徑亦難以為繼。。
那麼,我們是否還有第三條路 ——即「因行為稱義」與「因信稱義」是否可以調和?下文,我們將分兩次,綜合持這類「調和」觀點學者們的意見,從詞義及語法細節研究、《雅各書》的寫作目的與特點,以及上下文分析等方面展開討論說明。
二、雅各書2:21節的在討論
1、「稱義」的詞義研究:
「稱義」的希臘文為 dikaioo(對應的希伯來文是 sadag)。「稱義」的名詞和
動詞在舊約中使用了25次,在新約中有40次的使用。「稱義」的字面意思是:以義者來宣稱、接納並對待。新約中,稱義是在法律上的宣稱,即神宣稱人為義(提前3:16);也是「經濟性上」的歸算:義歸到了罪人的頭上(羅4:5)。除了「宣稱」、「歸算」外,「稱義」還另有一層意思:「判定」,即根據公義的行為表現做最後的判定,這判定自然與最後的審判相連。舊約中不乏此類用法(如彌6:11;王上8:31–32),新約中耶穌的教導也體現了這一層意義(太12:37)。
「稱義」這字是保羅的招牌用語,專指罪人憑信心與耶穌基督認同而首次從罪及死亡的境界中轉移到聖潔和生命的境界 。對於保羅來說,「稱義」是法庭式行動,神在此舉中不看人的任何「過往行爲」,宣稱罪人在祂面前無罪(羅4:5)。相較而言,雅各書第二章希望明確的問題並非「人如何稱義」而是「何種信心能帶來公義的保障」。支持這一理解的理據在於:雅各雖引用創世記22章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件作為論據,但隨後他回到創世記15章,表明他對亞伯拉罕在該章中「因信稱義」並無異議。雅各確認這信心是亞伯拉罕蒙神接納的基礎,神已宣告他為義。既然亞伯拉罕已被稱義,那麼這裡的「稱義」意義就更可能是神對於一個人的公義行為所做的最後判定,即保羅所說的「審判」。啟示錄中末日審判的圖景(啟20:11–15)正描繪了這一「按行為受審判」的最終畫面——「各人都按所行的受審判,但那在生命冊上的不必擔心」。
2、「行為」與「稱義」語法細節的研究(雅2:21、24-25):
- 首先、在雅各書二章21-25節中,「行為」(希臘文ἔργα, erga)作為名詞出現多次(21、24、25節),而「稱義」(希臘文δικαιόω, dikaioo)則作為動詞使用(21、24、25節)。
- 其次、從語法細節來看:「行為」在21節(因行為稱義)和24節(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中均以名詞主格形式出現,作為「稱義」的媒介或工具(希臘文介詞ἐκ表示「出於」或「基於」)。這表明「行為」在句子中是被強調的要素,但並非稱義的根源,而是信心的外在體現。25節中「行為」同樣以名詞形式描述喇合的行動,強化其作為信心證據的功能。
- 第三、「稱義」的語法角色:動詞「稱義」在21節和24節以被動語態出現(如「被稱義」),暗示神是稱義的主體,人則是被動的接受者。這種被動結構顯示:稱義是神的作為,但雅各強調神會根據行為做判定。24節中「人稱義」的主語是人,但動詞的被動性表明稱義仍依賴神的宣告。
【小結】
上述詞義與語法的分析似乎支持這樣的結論:雅各並非將「行為」視為稱義的獨立基礎,而是將其視為真實信心的必然結果。語法上「行為」作為工具格,表明它服務於信心的驗證,而非取代信心。這也與詞義研究中得出的結論一致:雅各所強調的「稱義」,是指神在審判時對一個人所行公義的最終判定,而這判定是基於行為所證實的信心。
Andy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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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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